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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3000多人造假提前退休
http://www.otoworld.cn 2010年8月30日 15:01:32

济南3000多人造假提前退休 涉及养老金5.73亿元
2010年08月30日08:04  山东商报  http://insrance.cfol 

  近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管理退休审核部门接到群众举报,说某单位报送特殊工种退休的档案材料涉嫌造假。经查实,该单位将非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原始档案的有关表格抽出,重新填写表格后装订。造假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据了解,此类事件已不是第一次。2006年以来,济南市人社部门接到群众此类举报达80余次,查处造假档案多达3000余份。[骗取社保基金该当何罪 四位法律专家为您解读]

  3千余人造假提前退休

  涉及金额达5.73亿元

  据了解,提前退休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了支出压力。由于职工提前退休既要少缴5年养老保险费,又要提前支付5年的养老金,直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减少。例如济南去年一年提前退休4000人,而2006年以来已经查处3000多份造假档案。如若按济南市2009年月社平工资2491元作为缴费基数,五年将减少基金收入3亿元,按济南市2009年月人均养老金1520元计算,3000余人造假提前退休,五年将支出养老金2.73亿元,一进一出,涉及养老保险基金5.73亿元。

  社会保障专家表示,“少交5年,多领5年”这种心理很正常,对于真正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来说无可厚非。但非特殊工种人员造假办理特殊工种,一方面增加了养老金支出,造成养老金的流失,更重要的是损害了自身的利益。

  提前退休的养老金少一半

  违规退休其实是“吃亏了”

  杨女士今年49岁,可她退休已经4年了。像杨女士这样提前退休的人员在济南市约有2.3万人。“提前5年退休意味着少交5年的社保费,早领5年的养老金”,从简单的数学逻辑上看,无疑对企业和个人都是很大的诱惑。但济南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这种违规提前退休表面上看似沾光其实吃亏了。

  济南市社保办的相关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以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以缴费年限为计算比例,同时考虑个人账户记账金额以及平均缴费指数等因素计算的。首先,近些年济南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以15%左右的速度递增,不考虑其他因素的话,提前5年退休就意味着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低50%;其次,提前退休的缴费年限少5年,如果特殊工种一个人工作年限按25至30年计算,不考虑其他因素,所以实际少拿20%左右,如果计算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就会少领取40%左右;第三,个人账户少5年的缴费和利息,根据个人缴费时间长短,个人账户金总额会少,而计发月数(分母)要比正式退休职工的大(45岁退休分母为216;50岁退休分母为195;55岁退休分母为170;60岁退休分母为139),所以个人养老金部分也会比5年后退休的少。综合以上因素,提前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将比正常退休低50%以上。

  据了解,近些年,国家连续6年都提高养老金待遇,由于退休人员整体水平的提高,缩减了与正常退休人员的差距,“但这毕竟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不会是常态。因此,从长远看,提前退休不但不合适,反而是吃亏了。”这位人士表示。
 通过造假办理提前退休得不偿失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是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达到少交养老保险或早领退休金的目的,造假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称,这样的行为对个人来说得不偿失,不仅加剧了养老基金的支付压力,还触犯刑法。

  提前退休涉及社保基金7个亿

  近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退休审核的部门接到举报,某单位报送特殊工种退休的档案材料涉嫌造假。经市人社局调查核实,及时制止了这起造假行为。据介绍,2006年以来,济南市人社部门接到群众此类举报达80余次,查处造假档案多达3000余份。

  据统计,全市参保企业近3.8万家,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675家,仅占2%左右。但是近几年,随着企业改制力度不断加大,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减轻自身负担的目的,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作为将职工推向社会的出口。这675家企业申请办理提前退休人数最高年份时占到退休人数的近30%。仅2010年1月至今年6月,济南市共审批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7803人,其中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有1640人,占21%。

  目前济南市约有2.3万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了很大的支出压力。由于职工提前退休既要少缴5年养老保险费,又要提前支付5年的养老金,加剧了基金的支付压力。据测算,如我市一年办理特殊工种退休4000人,按全市2009年月社平工资2491元/人作为缴费基数,5年将减少基金收入4亿元,按全市2009年月人均养老金1520元计算,5年将支出养老金3.64亿元,一进一出,涉及养老保险基金7.64亿元。

  造假办提前退休损公不利己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称,提前5年退休意味着少缴5年的社保费,早领5年的养老金。从简单的数学逻辑上看,无疑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很大的诱惑。但违规提前退休其实并不可取。

  近些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以15%左右的速度递增,不考虑其他因素的话,提前5年退休就意味着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低50%;其次,提前退休的缴费年限少5年,如果特殊工种按一个人工作年限25至30年计算,不考虑其他因素,所以实际少拿20%左右,如果计算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就会少领取40%左右;第三,个人账户少5年的缴费和利息,根据个人缴费时间长短,个人账户金总额会少,而计发月数(分母)要比正式退休职工的大(45岁退休分母为216;50岁退休分母为195;55岁退休分母为170;60岁退休分母为139),所以个人养老金部分也会比5年后退休的少。综合以上因素,提前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将比正常退休低50%以上。

  以一名提前退休的工人张某为例,她原本不是特殊工种,2004年,当其45岁时,由于企业效益不好,企业劝其配合企业制造假材料,为其按特殊工种办理了提前退休。当时我市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728元,因张某是按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的,养老金核定是按国家政策要降低,核定为460元。如果按法定年龄退休应领取养老金为830元。自2005年至今,国家连续6年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退休的人员目前月均养老金已经达到2000元左右,但张某按提前退休人员调整待遇,至今仍不足1000元。早退5年,造成待遇相距如此之大,从长远看得不偿失。

  哪些特殊工种可提前退休

  据介绍,特殊工种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专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造假办理退休构成犯罪

  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造假而达到提前退休的目的,但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

  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韩文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刘长立称,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于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社保基金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集体会审有望把好关口

  市人社局副局长郑志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市将采取五项措施,严堵假档案骗保,把该办的一定办好,不该办的严格制止。

  除了规范特殊工种基础信息管理,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外,重要的是通过集体会审和公示制度,严把审核关口。

  郑志友介绍,今后每月两次组织或抽调专业人员,对企业申报提前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进行集体会审。审批通过的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在企业内部和有关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造假骗保当心偷鸡不成蚀把米

  现象 近日,我市出现少数企业为减轻负担,与职工合谋更改职工档案、编造假材料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现象,个别职工甚至明知行为违法仍要求办理提前退休。

  原因 利益驱动衍生造假问题,国家确认审批工作处于中断状态,特殊工种的标准和目录严重老化,行业差别造成认定差异。

  措施 对特殊工种及从事人员实行登记申报制度,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行集体会审和公示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本报8月26日讯(记者 傅晓峰 见习记者 许凯)近日,我市出现少数企业为减轻负担,单位与职工合谋更改职工档案、编造假材料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现象,个别职工甚至明知行为违法仍要求办理提前退休,在社会上引发不良影响。今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多位业内人士,他们均指出,造假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损公不利己,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特殊工种成造假工具的四大原因

  根据规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可提前5年退休。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目前,特殊工种成为造假工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首先,利益驱动衍生造假问题。一些企业为达到减轻自身负担的目的,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作为将职工推向社会的出口,片面地向职工宣传“提前进社保,养老金稳定又增长”等错误认识。而对职工来说,由于目前部分企业效益不是很好,工资水平不一定比养老金高而且不稳定,因此他们愿意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享受养老待遇,就会配合企业共同造假档案材料,违法办理提前退休。

  其次,国家确认审批工作处于中断状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殊工种的审批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但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进行调整,原属劳动部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职能划归其他部委,政府中多个行业主管部门被撤销,使特殊工种的审批无人负责,确认环节被中断。

  第三,特殊工种的标准和目录严重老化。目前经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分为22大行业共2000余个工种,均系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审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工艺的推广,原先确认的特殊工种的工作环境有了新的变化,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国家确认的特殊工种目录却没有进行适时调整,以致出现特殊工种岗位不特殊却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现象,而一些涉及面较小、工作环境较恶劣的工种岗位,由于当时企业没有申报致使其没有被列入特殊工种目录。

  最后,行业差别造成认定差异。不同行业对工种的认识程度和实际工作强度不尽相同,因此从事同样的工种,由于行业性质不同,其认定要求也出现差异,比如油漆工,有的行业认定为特殊工种,有的行业则不认定。
  造假办理退休损公不利己

  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非特殊工种人员造假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增加养老金支出,造成养老金的流失,损害了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由于职工提前退休既要少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又要提前支取5年的养老金,这就直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加剧基金的支付压力。

  从另一方面说,非特殊工种人员造假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也损害当事人的利益。首先,养老金是按照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以缴费年限为计算比例,同时考虑个人账户记账金额以及平均缴费指数等因素计算发放的。近些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以15%左右的速度递增,不考虑其他因素的话,提前5年退休就意味着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低50%。其次,提前退休的缴费年限少5年,如果特殊工种按一个人工作25至30年计算,不考虑其他因素,实际少拿20%左右,如果计算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就会少领取40%左右。第三,个人账户少5年的缴费和利息,根据个人缴费时间长短,个人账户金总额会少,而计发月数要比正式退休职工的大,所以个人养老金部分也会比5年后退休的少。

  造假骗保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专家明确指出,这种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虚构事实,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社保基金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骗保者提供方便的,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骗保者提供方便的,则要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  造假办理退休损公不利己

  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非特殊工种人员造假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增加养老金支出,造成养老金的流失,损害了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由于职工提前退休既要少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又要提前支取5年的养老金,这就直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加剧基金的支付压力。

  从另一方面说,非特殊工种人员造假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也损害当事人的利益。首先,养老金是按照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以缴费年限为计算比例,同时考虑个人账户记账金额以及平均缴费指数等因素计算发放的。近些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以15%左右的速度递增,不考虑其他因素的话,提前5年退休就意味着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低50%。其次,提前退休的缴费年限少5年,如果特殊工种按一个人工作25至30年计算,不考虑其他因素,实际少拿20%左右,如果计算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就会少领取40%左右。第三,个人账户少5年的缴费和利息,根据个人缴费时间长短,个人账户金总额会少,而计发月数要比正式退休职工的大,所以个人养老金部分也会比5年后退休的少。

  造假骗保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专家明确指出,这种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要负法律责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虚构事实,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社保基金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骗保者提供方便的,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骗保者提供方便的,则要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非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社保基金的,应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多项举措严堵假档案骗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郑志友介绍说,我市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方面将采取五项措施,严堵假档案骗保。有关部门将规范特殊工种基础信息管理,对特殊工种及从事人员实行登记申报制度,要求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从事职工姓名及人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和岗位变动情况等做出完整记录,定期报人社部门备案。

  在全市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特殊工种人员上岗情况定期进行调查,并实行年检年审,建立特殊工种劳动者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实行集体会审和公示制度,每月两次组织或抽调专业人员,对企业申报提前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进行集体会审。审批通过的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在企业内部和有关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市人社部门将会同公安部门对企业和个人提供的有异议的材料进行甄别,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进行全市通报,并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对于通过欺诈等手段办理了提前退休的人员,经查实后,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一律清退并追回已领取的养老金,再由企业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骗取社保基金该当何罪 四位法律专家为您解读

  社保基金事关民生改善、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管好人民每一文“养命钱”,是国家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崇高使命和历史责任。然而,也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将社保基金当成了“唐僧肉”,动起了歪脑筋,打起了坏主意,千方百计地想骗取社保基金。骗取社保基金,该负什么法律责任?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法院刑二庭刘长立庭长、李洪川法官,市公安局法制处孙冰处长,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韩文勇主任等法律专家。

  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果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比如伪造的特殊工种证明办理提前退休,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对于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社保基金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三、为骗保者伪造印章的,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对于为骗保者伪造印章的,应按伪造对象,按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另外,与骗保者事先通谋,为其伪造相关印章,供诈骗之用,应当以诈骗共犯处理。

  四、企业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个人骗保提供方便者,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骗保者提供方便的,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骗保者提供方便的,则要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如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个人内外勾结骗取社保基金,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因此,如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非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社保基金的,应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如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审核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档案,致使大量社保基金被骗取,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核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致使大量社保基金被骗取,应按玩忽职责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如果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办理退休手续,被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当场发现,是否就不负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犯罪有预备、未遂、中止、既遂这四种状态。对于提供虚假证明办理退休被社保机构工作人员识破的,也应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社部门将依法规范特殊工种退休审核

  访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郑志友

  记者:郑局长,您怎么看待当前特殊工种档案造假问题?

  郑志友:档案造假问题的防范在全国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客观上有档案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主观上也有社保部门审核不严又缺乏对造假行为约束力的因素。

  《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各地对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天津市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实行张榜公示,对假档案、假证明、在原始档案中添加材料、重新补填各种旁证等现象,一经发现一律停止办理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追究有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重庆对特殊工种每3年普查一次,对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但职工此前在本工种的工作时间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哈尔滨则要求各企业将五年内需要退休的职工和从事特殊岗位的职工档案进行备案,通过电脑联网的方式建立有效的退休职工档案联网管理制度,遏制投机分子的造假行为。

  记者:济南市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方面,下一步有何打算?

  郑志友:济南市将采取五项措施,严堵假档案骗保,把该办的一定办好,不该办的严格制止。

  一是规范特殊工种基础信息管理。对特殊工种及从事人员实行登记申报制度,要求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从事职工姓名及人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和岗位变动情况等做出完整记录,定期报人社部门备案。

  二是在全市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特殊工种人员上岗情况定期进行调查,并实行年检年审,建立特殊工种劳动者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实行集体会审和公示制度。每月两次组织或抽调专业人员,对企业申报提前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进行集体会审。审批通过的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在企业内部和有关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将给予适当奖励。

  五是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市人社部门将会同公安部门对企业和个人提供的有异议的材料进行甄别,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进行全市通报,并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通过欺诈等手段办理了提前退休的人员,经查实后,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一律清退,并追回已领取的养老金,再由企业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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